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0號
原 告 富盛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華
被 告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賴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書狀暨其至原告處蒐證之光碟等證據資料,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原告應就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7日之書狀暨證據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