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恭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智字第7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折算後為新臺幣22,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26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