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