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5,085元即新臺幣(下同)2,259萬3,728元(計算式:
77萬5,085×29.15=2,259萬3,728,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6,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