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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
複代理人 簡鈺芳
吳榛鈺
被 告 有鬆生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志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