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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有不能清償債務、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伊所負債務之情事,為維護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益,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民國108 年、109年1月至6月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所示,可見聲請人至109 年6 月30日止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357萬5720元,負債總額為3億9602萬1404元,累計虧損2億1244萬5684元,是聲請人主張其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節,應堪認定。又觀之債權人清冊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 人以上,而至109 年6 月止聲請人尚有現金603萬5861元、銀行存款719萬7221元、應收帳款2626萬9615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 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