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榮(依抗告狀記載)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育倫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張效榮為法定代理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張效榮非抗告時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