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長欣邦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宗翰
相 對 人 華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溫
宗翰」,應更正為「温宗翰」。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