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金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6,61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