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