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鏗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80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2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代表人為郭泰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