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晟譯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