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王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