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1,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