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蔡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6,016元(計算式:5,000,000+916,016=5,916,0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