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原 告 宜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陳羿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5萬1,6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6萬1,648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