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簡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另於訴之聲
明第 2項請求被告於大型公共媒體公告商品問題、召回疑慮商品
並改進生產流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