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潘薏如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向士賢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