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鄭文一
鄭文星
高立人
被 告 左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