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京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周泰維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張伉妏
葉惠洪
東京信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被 告 信義房屋不動產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何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9萬1,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