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5號
原 告 境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雅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紹發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