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青銅視覺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子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林俊佑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一、二所示土地上之配電場及圍牆遷移,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備位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按月於每月3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次查系爭土地面積為88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前於109年5月20日拍賣,拍定價格為5974萬520元,即每平方公尺為6萬7503元(計算式:5974萬520元÷885平方公尺≒6萬75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40.92平方公尺,則該部分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76萬2223元(計算式:6萬7503元×40.92平方公尺≒276萬2223元),是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6萬2223元。備位聲明則係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具定期給付性質,惟該不當得利收益權利存續期間無法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以10年為存續期間,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0萬元(計算式:3萬元×12月×10年=36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