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06萬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