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利浦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力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03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