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33號
原 告 宜瑪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丕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傑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3,612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萬5,787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05折算新臺幣為336萬3,6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