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萬1,817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424元(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