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寶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青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君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萬1,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