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4號
原 告 益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傑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研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