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5號
原 告 蔣岱霖
法定代理人 黃暄詠
蔣青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加拿大商會、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