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恒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紅
原 告 東莞市恒潤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黎紹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萬2,441.28元,按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金兌換為新臺幣28.7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萬1,714元(32441.28x28.72=9317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2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