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加諾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博盛
訴訟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易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6,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