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曜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金林德柏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爵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