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許柏晧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3,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