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來助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9,41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