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歐得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蘭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訊生活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