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德聿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