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貴森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許鳳紋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萬9113元(計算式:53萬4979元+13萬4134元+114萬元+16×6萬元+30萬元+50萬元+20萬元=376 萬9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