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魯桂銣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被 告 吳萬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楊仁彰,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仁彰應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