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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魯桂銣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被      告  吳萬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楊仁彰,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仁彰應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