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