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陳延寰
訴訟代理人 賴詩婷
被 告 鋒霖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彥衡
被 告 黃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備位請求乃依據兩造間「退還投資款協議」,該協議為兩造何時、地之約定?具體內容及達成合意之經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