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4號
原 告 李曉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5,731元,應繳裁判費50,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