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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郭俞彤 
被      告  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以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