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奕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