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被 告 法商阿爾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ALSTOM TRANSPO
RT S.A.)
法定代理人 藍禮祖(BRUCE LAN)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張雲翔律師
吳泓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