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許春枝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陳建豪
範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被告陳建豪是否係為被告範達公司送貨時,發生本件車禍事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