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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5號
原      告  敦南文普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崇統  
原      告  蕭崇順  
            周素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崇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邱月霜  
訴訟代理人  邵育偉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慧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茄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8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