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5號
原 告 敦南文普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崇統
原 告 蕭崇順
周素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崇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邱月霜
訴訟代理人 邵育偉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慧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茄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8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