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 告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萬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