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0號
上 訴 人 鼎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榮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仁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70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