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0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翼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5,15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