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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62號
上  訴  人  釩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正忠 
人 
被  上訴人  吳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之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萬9,800元(見本院卷㈠第47頁),全部上訴之上訴利益亦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00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